问:销售用于蔬菜大棚的温室增温炉是否属于农机免征增值税?如不属于农机,应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具体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等。
而用于蔬菜大棚的温室增温炉,未在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之内,即无法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的农机免税政策。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或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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