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可以免缴增值税?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树苗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批发和零售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可视同批发和零售种苗免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