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可有“行政补充”部分。但“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中没有明确可以补充工会经费,是否可以从“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补充部分工会经费?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向本单位工会组织拨缴经费,对超过部分按规定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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