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地到泉州承建工程的一个项目部,请问应如何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
答: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本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具体要求是:
1.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规定,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验时应提供《外管证》3份、《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外来经营活动的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福建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