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董事同时在A、B两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请问此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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