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台旧车在未满使用年限时卖出,售价20000元,原值180000元,已提折旧130000元,请问如何账务处理?损失是否可以自行税前扣除?
答:一、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130000
贷:固定资产
180000
2、发生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4.6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84.62
3、收到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30384.62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384.62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的车辆仍具有使用价值,我们认为符合正常经营活动中处置资产,按规定属于自行计算扣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