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二手车经销企业,并在省商务厅备案取得了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资格,也在当地国税部门办了税务登记证,领取了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但在实际经营中,收购二手车时市国税局要求我公司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做进项税额,同时二手车属于应税车辆要缴纳2%的增值税,属于个人的免缴,但是车辆售出之后我企业开具统一销售发票又要按实际金额缴纳2%的增值税。请问是否重复征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存在纳税人所说的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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