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近日,我公司买来软件产品著作权,并把软件产品证书更名为我公司,请问我公司销售此软件产品,能否按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以及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
企业从外单位购入软件产品著作权,软件产品证书再更名为购入企业,而后销售。该软件产品未进行自行开发生产,不能适用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