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玉米加工企业采取合同订购方式收购的鲜甜玉米棒,通过加热(煮成半熟)进行冷冻、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照农产品13%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其中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农产品。
因此,玉米加工企业采取鲜甜玉米棒通过加热(煮成半熟)进行冷冻、包装后销售,不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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