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酒精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我公司生产酒精产生的蒸汽,属于废气。目前我公司想利用这些废气,给附近的居民供热(营业执照中无此项内容),请问如何缴税?发票怎么样开具?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9条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给居民供暖的蒸汽,属于暖气。该气体是企业在生产酒精中发生的,属于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暧气。其增值税税率为13%.另外,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注:12月2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作了修改,将此条改为第十九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企业应向购气的居民开具普通发票。
3、《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经营项目增加,引起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增加经营范围,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