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山东企业,2010年年末准备订阅一些报刊杂志,但是取得的单据为邮政部门的订阅收据,这些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注:12月2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作了修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将原《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铁路、民航,以及信用社、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等单位涉及纳税的结算业务所使用的收付款凭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应视同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管理。
第五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航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77号)规定,企业专用发票中的手开发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版面为百元版,规格为190mm×105mm,联次为上下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25份/本,发票分类代码为42001.
依据上述规定,2010年年末订阅报刊杂志,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可作为“专业发票”。对订阅报刊杂志应取得“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