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自备食堂购菜等费用,因票据问题难以列支。按照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但是由农民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毕竟不现实。如要求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又需要承担税费。请问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注:12月2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作了修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办食堂购菜支出应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支付凭证。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付款方可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涉及缴纳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