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因为上一个月的营业税收入是在下个月初才申报纳税,请问国发[2010]35号文件中的“12月1日”是指12月的营业收入在下年初的1月申报缴纳,还是指11月的营业收入在12月缴纳两个附加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明确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资企业可以按上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