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改革后,不作价设备的进口增值税恢复征收,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或退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不作价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