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加油站管理公司,管理机构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参照《安徽省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油品用于单位自用车辆,油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无须做进项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