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退休人员的补贴,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9条中职工福利费包括,(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并参考青地税函[2011]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补贴,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