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所开发的房屋与客户签定的合同是2009年12月31日交房,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项目峻工报告于2009年12月底提交相关部门。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公司大部分房屋实际在2010年1月以后交房,房款也是在2010年收齐,公司财务在2010年度做为完工产品结算,所得税是按预交方式。请问此房屋应做为2009年完工产品结算,还是做为2010年度的完工产品缴纳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房地产企业2009年底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009年开发产品税收上视为完工。
(山东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