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拟将其持有本地A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异地B公司持有,B公司同意受让A公司100%股权;作为B公司受让A公司全部股权的对价,B公司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吸收甲公司为其新股东。甲、B双方同意确定以下事宜:自A公司100%股权过户日起,B公司成为A公司的独资股东,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与其相关的一切权力和利益应由B公司享有,甲公司不再享有和承担与A公司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作为A公司100%股权转让的对价,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全部注册资本的6%),甲公司获得该部分股权。增资完成后,甲公司持有B公司600万元注册资本(占增资后全部注册资本的6%),成为B公司新股东,依据其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权利和义务。那么在股权过户时,涉及的房产、土地变更(产权名称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应涉及哪些税费?
答:A公司仅是股东变更,由甲公司变更成B公司。
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A公司房产、土地仍由A公司持有,产权名称为A公司,不会因A公司股东变更成B公司,这些产权就变更成B公司。
A公司的房产、土地的权属没有发生变化,不涉及税费。
再问:现在A公司要求将原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的公司名称,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再答:A公司名称变更致使A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名称变更,因房地产权属未发生转移,不涉及税费。A公司只需对新取得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按“权利、许可证照”贴花,每件五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