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售后租回为融资租赁时,发生的手续费、法律费都可以转入融资的固定资产,但是应按照几年计提折旧?如果售后租回的资产5年后又重新低价回购再使用10年。是按5年还是10年摊销手续费?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售后租回为融资租赁时,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融资租赁资产价值。
该初始直接费用通过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依该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承租人应采用与自用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确定其折旧年限: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该售后租回的资产形成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可以较低价购回,判定承租人对该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届满时可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按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确定折旧年限,该资产使用寿命为15年(租期5年+期满后再使用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