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与对方签订受托合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该项目跨年度完成,三个月或半年预收一定的研究经费。请问收到预支款时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开发失败,该公司得返还预支款,能否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未约定的,则于应税行为完成当天再确认。
如果退还预收款,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