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经销家电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旧家电再销售给拆解公司,应按照多少税率缴纳税款,是否可以享受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同时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另外,文中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规定,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销售旧家电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只有属于再生资源的范围,同时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中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才可享受销售再生资源缴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