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如果上述12个月是跨年度的,且取得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而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时考虑?
答:属于跨年度的,如果多提折旧的,应补缴税款;如果少提折旧的,应给予退税或抵顶本年度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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