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我单位的土地价值单独核算,有一部分原来是行政划拨地,重组改制后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为授权经营,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该部分土地价值是否也要征收房产税?土地按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又按价值征收房产税,是否形成重复征税?我单位这样税务筹划是否可行:将我单位土地进行分割成小块,地面上没有房屋的部分可不交房产税?这样减少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对于土地既按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又按原值缴纳房产税,是国家调控土地的一种措施。
将单位土地分割成小块,这种方法不可行,请参照上述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