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信用社为烟草部门代付烤烟收购资金,按约定取得手续收入,由地税局代开发票。信用社在取得发票时,地税部门要求按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请问信用社能否按优惠税率3%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五条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金融业务即中间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金融”营业税税目。税法对其他金融业务没有更具体的文件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八条规定,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
(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因此,我们认为,信用社为烟草部门代付烤烟收购资金,属于代收代付中间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附录《营业税目税率表》规定,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营业税税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信用社取得的代付手续费收入应按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并相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