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几个股东合资以低于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收购破产国营企业(拍卖的形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请问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涉税方面要有那些程序和注意的问题?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形,你公司以拍卖方式从国有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会计处理上,与购销业务类似。
税务方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拍卖资产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你公司购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应取得发票作为合法凭证。你公司未取得合法凭证的,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你公司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规定,合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
你公司涉及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