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份2年的合同,一次性支付,记入长期待摊费用(2年)。但是,按税法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好像是不能低于3年,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经核实,你单位属于提前向对方支付货款,对方按合同约定为你单位提供2年服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123预付账款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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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方未为你单位提供服务,你单位先支付价款的,支付价款应计入“预付账款”,而不是“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另有规定外,你单位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计入当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