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外地新建办事处,装潢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还是应资本化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0号)规定,对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装修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则该费用应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期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如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则应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增加计税基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对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装修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则该费用应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期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增加计税基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再问:如果该办事处使用我公司租赁的楼房,装修后发生的装潢费是否应资本化?
再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