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欲聘用日本籍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该外籍人员每月在中国滞留两周,企业每月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15700元。请问对该外籍人员是否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目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适用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该外籍人员是直接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如果企业通过其他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而该外籍人员只是作为该公司的具体实施人,则该外籍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外籍人员应按非居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请参照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规定: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
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