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比例是75%,外方(中国人,但在德国有长期居留权,在中国有身份证)以美元投资(注册资本是美元)占25%.2008年、2009年开始每年两次分红。但分红时外商的分红是以人民币的行式在中国境内分配,并没有汇出境外。这种情况外商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依据上述规定,华侨回国定居,不应在视为外籍个人。因此,华侨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