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区政府2011年给我企业一项热电联产项目补贴,是否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应自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该项目已于2010年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目前已转入固定资产,2011年如收到此项补助该如何入账?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问题所述热电联产项目补贴,属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满足准则第五条规定时,可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2、问题中满足准则第五条规定确认为递延收益前,相关资产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根据第七条规定,从确认当期开始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