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制作工资类的记账凭证时,将实际支付工资的现金流量记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由于种种原因,工资并未全部支出,造成了银行退款。当银行退款时,我单位根据银行回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现金流量记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等到再次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现金流量记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请问我单位收到银行退回款和再次支付时现金流量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答:此工资退回性质仍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并不属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属于多支付退回,与销售退回款项作为销售商品收到款项的抵减处理道理一样。我们认为,这部分退回的税款应作为退回当期“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抵减项,合并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再次支付时,再在实际支付当期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