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请问该文件是否失效?低于5%是否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属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即:在新税法下基于原条例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已不再适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失效。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像原税法限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而是由企业根据资产状况合理确定,不需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