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并由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该公司承担的这笔个人所得税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并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