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航航空客票收费退票单顾客报销联,能否作为企业的报销凭证?能否税前列支?
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9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对民航或代办售票处向旅客收取的退票手续费,应开具“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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