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个人财产份额,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转让,即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转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合伙人转让个人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使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但财产转让事实发生,也同样应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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