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也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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