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重庆企业,有一台旧的公务车要外卖处置,是否可以按处置旧固定资产按4%减半申报增值税?如果可以,应提交哪些手续?我公司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到税务局代开机动车发票?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重庆不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因此,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公务车,应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销售2009年1月1日经后购入的公务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务车为应缴消费税的汽车的,公务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你公司销售该车,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二、你公司享受增值税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减税手续。
我们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的程序性规定,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3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固定资产(非其他个人销售)
36.1内容:简易征收、征前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6.1.1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并征前减半的,应申请简易征收和征前减免两个备案项目;
(2)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只申请简易征收备案项目。
36.1.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征前减免,应纳税额减按2%征收。申请征前减免备案项目。
36.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三、你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