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软件公司的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该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开发后该软件的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认为,该业务属于所有权(包含著作权)转让,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我公司应取得转让无形资产的发票。但是,该软件公司经咨询其主管地税机关后,只给我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请问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缴纳营业税应适用何种税目?我公司取得的服务业发票可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据此,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同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根据问题所述,由于上述所有权已明确归你公司所有,所以并不存在受托方转让所有权给你公司的情形,因此对于受托方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你公司取得的相应服务业发票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