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一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国产设备,根据规定抵免了企业所得税。这些设备不存在出租、转让等行为。如果我公司在5年内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缴这部分已经被批准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变为内资企业,不属于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