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电公司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人认为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有人认为应按增值税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请问实际应如何缴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143号)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电力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向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的一项收费,属于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电力部门向用电单位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属于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与用电量没有直接关系,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