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部分厂房用于出租,根据规定应从租计缴房产税,相应的土地价值如何分割分配到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计税基础是否增加土地价值?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将地价计算到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情况应为按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对于出租部分应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之规定,即对于出租部分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与地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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