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请问此项房产税政策具体计算方法如何?从何时开始补缴?
答: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正确的做法是:除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万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万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1.2万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
假如该工厂这宗土地其他条件不变,占地2.6万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为1.92,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6000万元。
因房产税通常是按年计征的,但该文件的发布时间是在2010年12月21日,个别地区对文件的执行时间做了明确。
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文件规定,为便于我市房产税的征管实际及房产税税源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通知》和本通知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