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水厂为一般纳税人,除供应自来水外还给工业企业进行污水处理。收取的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来水厂出售的自来水收入适用13%税率,也可以按6%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应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
再问: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水质标准的业务。如经过处理达不到规定标准,能否免征增值税?如不能免征适用税率应是多少?如企业放弃免税,则适用税率是多少?企业接受污水处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再答:1、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的免税污水处理劳务,应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选择放弃免税权后,对污水处理劳务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应税项目污水处理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接受污水处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