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10年12月通过拍卖竞得土地一宗,拍卖成交价为1.8亿元,另支付市土地交易所拍卖服务费(佣金)6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的规定,我公司契税计税基础是否应包含支付的佣金60万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9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经济利益不包括支付土地交易所的佣金。契税计税基础不包括所支付的佣金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