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因工作失误,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出口合同海关核销以后,在“免抵退”系统未作录入。2011年3月补录这些数据,产生免抵税额和应交增值税,税务局要求依据上述免抵税额和应交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是,我公司认为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不应缴纳上述附加税费。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公司上述税费是在2010年12月之前产生的,不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公司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9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2011年3月在免抵退税系统中补录以前的数据,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时间在2011年,产生免抵税额和应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1年度,并不是以前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