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BOT模式下高速公路沿线的收费站和服务区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一、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沿线的收费站和服务区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其属于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9条规定,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条关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根据上述规定,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收费站和服务区应缴纳房产税。其在农村,不是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需缴纳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占用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9条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规定,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上述规定,收费站和服务区位于农村,不属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另外,各地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不同的规定,如: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条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因此,高速公路各服务区、收费站凡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均应纳税;不在上述开征区域内的不纳税。
第二条规定,鉴于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为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休息、补给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对为过往车辆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卫生间使用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免费停车场、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5号)第三条规定,鉴于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为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休息、补给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对为过往车辆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厕所、停车场、休息大厅:等设施(仅限于免费服务的部分)使用的房产和土地以及绿化带用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对饭店、旅店、商店、修理修配厂、加油站及其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办公楼(室)以及配套设施(包括锅炉房、配电室)均应依照规定纳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63号)规定,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