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1998年改制时,购买了本企业股份5000股,每股1元,共计5000元。2000年我又购买本企业股份5000股,每股1.20元,共计6000元。2011年3月我转让上述股份8000股。请问在缴纳个人得税时,扣除成本能否按加权平均单价计算?
答: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参照上述规定,个人多次投资而转让股权,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