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在租用的村集体土地上,临时搭建了一间钢结构厂房,A公司对此没有产权。现由于环保政策的影响,此钢结构厂房2010年被拆迁,A公司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但是,现在主管税务局要求A公司补缴2008~2009年临时钢结构厂房的房产税,请问税务局这样处理是否合理?
答:对“房产”的界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9条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对于A公司钢结构厂房属于上述“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