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或开发商的补偿款,是否需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除了上述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的规定,其他情形收到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因此,除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之外,其他情形下均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