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一处报废矿井,曾有相关文件条款指出报废矿井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但是该条款在2007年废止。我单位矿井自报废起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现在报废矿井的部分土地证已经到期,到期部分是否可以不缴纳土地使用税?另外,土地证未到期的部分,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企业所述报废矿井的部分土地证已经到期,使用权利发生了变化,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对于土地证未到期部分,由于使用权利目前未发生变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9条规定,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未使用到期的土地,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